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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大兴街717-719号地块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4-10 浏览量:0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规范对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的审核和认定工作,制订如下审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征收范围内居住困难户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补偿款,对按照本审核办法第四条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二、审核标准

1、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7号)相关规定执行。

2、以《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8相关规定执行。

3、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通知》(沪房管征[2014]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居住困难户人数及住房面积核查认定时点以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准。

三、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为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由其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2、被征收房屋户籍证明;

  3、在本市有他处房屋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4、申请人要求将外地配偶、未婚子女认定为居住人口的,必须提供婚姻状况的证明及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情况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原件,受理窗口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窗口初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自收到申请之日7日内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应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受理。受理申请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审,征收事务所协助材料的核实和调查工作。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三)区住房保障机构复审

  区住房保障机构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后进行复审,在复审过程中涉及重大争议或情况特别复杂的,必须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复审意见自收到受理窗口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四)复审结果公示

  居住困难户复审结果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再次复查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口核定标准的,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四、居住困难户折算公式及补贴标准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本地块折算单价为建筑面积1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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