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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天山路站房屋征收决定长府房征〔2016〕4号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11 浏览量:0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天山路站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范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6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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