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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通知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5-29 浏览量:0

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宝丰苑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与原闸北区旧改办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轨交3号线、南至虬江路、西至宝山路、北至宝山路、宝源路。具体门牌号:宝通路1-135弄(单号,含45弄),2号临-34号临(双号)、36-264号(双号,含36弄、46弄、106弄、214弄、224弄、234弄、244弄)。宝山路 205号-435号(单号,含347弄、381弄、403弄)。宝昌路 4号-140号(双号,含114弄、116弄、118弄、120弄、128弄),3-151号(单号,含7弄、17弄、27弄、33弄、61弄、69弄、149弄)。宝源路15-113号(单号),10-214号(双号,含44弄、90弄、154弄、198弄、202弄、208弄)。川公路201-241号(单号,含203弄、209-235弄),208-272号(双号,含222弄、254弄)。虬江路633号临-687号临(单号),689-723号(单号)。启东路15号临,17-41号(单号), 10号-38号(双号,含16弄、20弄)。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上述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三、暂停期限:2016622日至2017621日止。

特此通知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622

 

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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